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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五名“全能神”邪教信徒獲刑

      2023-06-19 11:14:01作者:言斌率來源:中國反邪教網

      2023年5月12日,江蘇省鹽城市濱??h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某英、張某梅、劉某、劉某梅、顧某兵等5名從事“全能神”邪教犯罪活動的被告人判處刑罰。被告人王某英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;被告人張某梅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;劉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;劉某梅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;顧某兵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

      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王某英、張某梅、劉某、劉某梅、顧某兵自2016年以來分別在“全能神”邪教組織從事傳播邪教活動。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:

      被告人王某英,女,1974年生,小學文化,無業,響水人。王某英自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擔任“全能神”“教會”骨干。期間,傳播《神的交通》紙質書刊1116冊,復制存儲卡2170次。自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擔任“小區”骨干。期間,傳播《神的交通》紙質書刊1512冊,復制存儲卡27440次。

      被告人張某梅,女,1977年,小學文化,無業,響水人。張某梅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擔任“全能神”“教會”骨干。期間,傳播《神的交通》紙質書刊1206冊,復制存儲卡2345次。自2019年10月至2022年5月擔任“教會”骨干。期間,傳播《神的交通》紙質書刊1206冊,復制存儲卡2450次。

      被告人劉某,女,1985年,小學文化,無業,響水人。劉某自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擔任“教會”“接信員”。期間,傳播《神的交通》紙質書刊1170冊,復制存儲卡1750次。

      被告人劉某梅,女,1964年,小學文化,無業,響水人。劉某梅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間,明知王某英等人從事“全能神”邪教組織犯罪活動,仍在其家中盡“接待家”本分,為王某英從事邪教活動提供幫助。期間,該小區通過復制存儲卡傳播《神的交通》電子書刊9800次。

      被告人顧某兵,男,1967年,小學文化,無業,響水人。顧某兵自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在教會擔任“福音執事”。自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擔任教會“小組長”,期間,共傳播《神的交通》電子書刊64次。

      被告人王某英、張某梅、劉某、劉某梅、顧某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、事實和量刑建議均無異議,且簽字具結,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。

    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英、張某梅、劉某、劉某梅、顧某兵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實施,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。被告人王某英、劉某、劉某梅、顧某兵歸案后均能夠真誠悔罪,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、不再從事邪教活動,均可以減輕、從輕處罰。本案屬于共同犯罪,被告人王某英、張某梅、顧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被告人劉某梅、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對于從犯應當從輕、減輕處罰。被告人王某英、劉某、劉某梅、顧某兵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均系坦白,且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。關于被告人張某梅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梅有從犯、坦白、自愿認罪認罰、愿意真誠悔過等情節,建議對其從輕處罰,經查被告人張某梅在庭審結束后雖然承認自己犯罪的事實,但是拒不指認其他同案犯,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、沒有做到真誠悔罪,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。關于被告人張某梅、顧某兵的辯護人均提出上述2名被告人系從犯,經查,2名被告人在該邪教組織中分別擔任“事務執事”“福音執事”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均應認定為主犯,故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信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條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條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條第一、四款、第二十七條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條第一、三款、第七十三條第二、三款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六十四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之規定,作出上述判決。   

      法律延伸

      一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
      第三百條 組織、利用會道門、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實施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
     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

      第二十六條  組織、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,是主犯。

     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,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、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。

     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,是從犯。

      對于從犯,應當從輕、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。

      第六十七條  犯罪以后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其中,犯罪較輕的,可以免除處罰。

     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實

      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論。

     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,但是如實供述自己

      罪行的,可以從輕處罰;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,可以減輕處罰。

      第七十二條  對于被判處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宣告緩刑,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、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,應當宣告緩刑:

      (一)犯罪情節較輕;

      (二)有悔罪表現;

      (三)沒有再犯罪的危險;

      (四)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。

      宣告緩刑,可以根據犯罪情況,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,進入特定區域、場所,接觸特定的人。

    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處附加刑,附加刑仍須執行。

      第七十三條  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。

     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利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

      緩刑考驗期限,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。

      第五十二條  判處罰金,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。

      第五十三條  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。期滿不繳納的,強制繳納。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,應當隨時追繳。

     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,經人民法院裁定,可以延期繳納、酌情減少或者免除。

     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,應當子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;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,應當及時返還;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,應當予以沒收。沒收的財物和罰金,一律上繳國庫,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。

      二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

      第十五條  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,愿意接受處罰的,可以依法從寬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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